廣東省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通知
在2019年年初,稅務總局發布了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四點中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一定稅額幅度內減征相關稅種,隨后廣東省稅務局發布了相關的稅收政策減證規定通知,接下來帶來通知全文。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稅務局,各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針對政策執行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反饋。
ps:財稅[2019]13號中的相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稅務局,各縣(市、區)財政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針對政策執行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反饋。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1月25日
ps:財稅[2019]13號中的相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相關知識
熱門財稅知識